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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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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2023年(nián)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(suíhòu)低价销往(xiāowǎng)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(tānfàn)处。 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(dāngchǎng)抓获。经查证(cházhèng)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(yuē)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 长沙县(chángshāxiàn)法院经(jīng)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所得(suǒde)。 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(jùtǐ)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(jùyǒu)某种(mǒuzhǒng)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较差(jiàochà)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(niúròu)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(hái)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 应把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(chǎnpǐnzhìliàng)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(yīn)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 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(pāizhào)留证等方法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(xiāoshòu)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(yǐ)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(huòzhě)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(yǐshàng)不满二十万元的,处二年(èrnián)以下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或者拘役,并处(bìngchǔ)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(bǎifēnzhīwǔshí)以上二倍(èrbèi)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(xíngshìànjiàn)具体应用法律若干(ruògān)问题的解释》 第一条(dìyītiáo)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”,是(shì)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(zhìliàng)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(fǎguī)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(màochōng)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(dì)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产品冒充(màochōng)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(huòzhě)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(fúhé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(dìèrshíliùtiáo)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 对本条规定(guīdìng)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(zhìliàngjiǎnyàn)机构进行鉴定。 来源(láiyuán)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↓ 留言请点击阅读原文(yuán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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